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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表兄身份办驾照 撞死人摊大了 该司机领刑一年,保险公司不赔商业险

绵阳晚报 2017-07-14 10:44 大字

中江县男子邓某冒用表兄身份办理B2型驾照等证件,直至10年后驾驶货车违章撞死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主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江油市法院审理判决后,肇事车主和司机不服上诉。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友斌王成龙梁亚红特约记者黄志富

1.冒用表兄身份办驾照

邓某与表兄田某长得太像,以至于当地村民都分不清。正因为如此,10年前,不满20岁的邓某为了考取B2型驾照,竟然除了头像是自己的外,其他全部冒用田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B2型驾照、二代居民身份证和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即使后来违章缴罚款,也是田某代缴。

4年前,田某干活时不幸摔死,此时有人劝说邓某重新报考驾照等证件,但邓某不以为然,侥幸认为不会有事,即使出事,还有车主挂靠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2.违章驾驶肇事撞死人

2015年5月25日晚9时53分,邓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江油市武都镇一路口左转弯时,因未让相对方向直行、驾驶无号牌电瓶车的陈某先行,致两车相撞,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陈某系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与邓某同路的蒋某报警,邓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

经交警查实,事故发生时,邓某驾驶的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邓某有D型驾驶证,冒用表兄田某的身份办理了B2型驾照等证件;属于无证驾驶,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何某是肇事货车的实际车主,聘请邓某为驾驶员,与邓某系雇佣关系。何某与南充市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代管协议,将货车挂靠在该公司,该公司每年收取500元代管劳务费。该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3.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某支付抢救、丧葬和赔偿款共计12.1万元。

2016年7月,邓某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被执行逮捕。

同年9月,陈某的家属将邓某、保险公司、物流公司和何某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各种损失共计60多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依照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规定,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何某认为,邓某虽冒用田某名字考取驾照,但驾照系邓某本人考试取得,证明邓某拥有驾驶相关技能,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聘请邓某时审验了证件,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当赔偿。物流公司未发表意见。

4.商业险不赔偿,司机领刑一年

法院认为,邓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邓某采用隐瞒真实身份,冒用田某身份取得的B2型驾驶证属无效驾驶证,邓某持有的D型驾照不具备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资格,系准驾车型不符。按照保险条款,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作为实际车主,何某雇请邓某为驾驶员,邓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何某承担赔偿责任。何某将车挂靠在物流公司,物流公司作为该车法定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1万多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扣除已支付的,由何某向原告赔付37万多元,物流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邓某、何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近日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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