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工施工时摔伤保养期间突然死亡 江油法院判决:包工头担责90%,工程发包方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油男子凌某在水管管道安装作业中不慎摔倒受伤,出院后在家休养时突然死亡。事后经鉴定,外伤因素是导致凌某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凌某家属将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共计76万余元损失。
6月6日,记者从江油市法院获悉,该案近日经绵阳中院终审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兰友斌刘显友特约记者黄志富
水管安装工受伤休养期间突然死亡
2015年5月3日,四川某公司将临时用水管道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江油市某镇村民唐某,唐某雇佣了包括凌某在内的多位民工进行施工。
2015年5月30日早上6时左右,凌某与其他工人一起在江油市某镇工地安装水管时,水管倾倒,凌某为避让水管不慎摔倒受伤,住院治疗用
去医疗费1.7万余元,经新农合补偿后,实际支付医疗费1.2万余元,由唐某全部垫付。凌某出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
凌某出院后在家中休养,2015年6月20日早上,凌某突然在家中死亡。近40岁的凌某死亡后,唐某向其亲属支付了4万元,其后再未支付任何赔偿。
2016年3月,凌某的父母、妻儿
四原告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和唐某赔偿因凌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76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认为,被告唐某雇佣凌某,凌某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后死亡,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外伤占死亡因素的80%,包工头担责72%
庭审中,被告唐某辩称,自己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某公司却将工程发包给了他,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某公司对他也没有提出任何资质要求,某公司选任过失,应当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辩称,凌某受伤的事实存在,但导致受伤的过错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
保障义务。死者凌某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
审理过程中,根据两被告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凌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对凌某的死亡与腿部骨折损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凌某系肺栓塞引起猝死;凌某的死亡与所受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凌
某的死亡存在伤、病因素;外伤因素是导致伤者凌某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
两被告对此鉴定存疑,主审法官依法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询问后,认为鉴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认定外伤占死亡因素的80%,被告唐某对凌某的死亡损失承担72%的赔偿责任。
包工头无建筑资质,发包方选择不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凌某无从事水管道安装的相关资格证书,唐某也无从事管道安装的相关资格证书。
法院认为,凌某与唐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唐某是接受劳务方,凌某是提供劳务方。唐某与某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唐某是承包方,某公司是发包方。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唐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安排没有资质的凌某进行作业,唐某未尽到
安全警示义务,对凌某的摔伤承担主要责任。凌某在避让水管时,未尽到谨慎小心注意义务,可减轻唐某部分责任,确认被告唐某承担90%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将管道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被告唐某,但唐某系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存在选任过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被告某公司对被告唐某的赔偿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确定凌某各项损失合计406909元,扣减被告唐某已经支付的52558.1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唐某还应向原告赔偿256101.7元,被告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绵阳中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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