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分要求没达到 故意杀人被判刑
本报讯(兰友斌特约记者黄志富)6月12日,记者从江油市法院获悉,绵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对何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江油市法院一审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
今年49岁的何某某是江油市某镇人。2015年12月因故意毁损财物,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下半年,何某某从外地回来后,就不断地反映治病、修房问题,对政府提出的解决方案均不满意,期间还因打伤村民邓某某,再次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
何某某认为镇政府故意不解决他反映的问题,对时任某镇党委书记的罗某怀恨在心。2016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何某某身藏砍刀,进入政府大楼罗某的办公室,持刀砍击罗某头部。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将何某某制服并报警。
经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医精神病鉴定何某某无精神疾病,对其当天的犯罪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江油市法院一审认为,何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后,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今年3月7日,绵阳市中院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何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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