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处罚 水泥厂状告政府
本报讯(兰友斌李旭记者马超)昨(1)日,记者从江油市法院获悉,江油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服行政处罚的“民告官”案,江油市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坐上了被告席。原告四川国大水泥有限公司因污染物日均值排放超标,被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认为该行政处罚缺乏事实根据,遂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当天,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共20余人受邀现场旁听该案。
2016年8月26日、27日,四川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平台数据显示,四川国大水泥有限公司污染物日均值排放超标。通知书的附件告知污染物为二氧化硫,超标值为203.35mg/m3、210.46mg/m3。由于国家排放标准为200mg/m3,因此江油市环保局进行了调查,并于同年11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江油环保局该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遂于2017年1月4日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该政府于4月7日下达了《江油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江油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控辩双方证据争议大、案情复杂,案件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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