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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绊翻”摩托 致人死乘客担责

四川法制报 2015-11-20 23:47 大字

女子熊某某将车交给朋友代开,自己坐在小车后排当乘客,下车开车门时,“绊翻”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导致摩托车上搭乘的一名七旬大爷重伤,送医院抢救20天,最终不治身亡。

近日,江油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开左车门:“绊翻”摩托致人死亡

女子熊某某现年35岁,江油某经贸公司职工。今年5月1日午后,她与谢某某、李某某等几位朋友一起前往江油市建南路玩耍。熊某某本来自己有车,但她不想开,便让李某某开着她的车,她与其他几位朋友坐在后排。当天13时20分许,小车开到目的地,李某某在路边停车线内停下车,坐在后排左边的熊某某迫不及待打开后左侧车门准备下车。突然车外传来“嘭”的一声闷响,一名男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上车门后应声摔倒,摩托车后搭乘的73岁文大爷被摔得人事不醒。随即,文大爷被送往医院,20天后,文大爷不治身亡。

交警认定:女乘客承担事故全责

事发后,熊某某自觉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文大爷抢救期间,她积极垫付了全部医疗费88218.16元,并向其亲属补偿精神抚慰金7万元。

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由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6月23日,熊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江油警方采取取保候审措施。8月4日,江油市检察院公诉指控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在江油市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审理过程中,文大爷的独生子文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熊某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女乘客领刑又赔款

近日,江油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法院认定文某某各项损失总计283553.16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163553.16元,由该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承担151820.44元,不予理赔部分11732.72元由熊某某承担。经与熊某某之前垫付的医疗费品迭后,由某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文某某赔付185335元,向被告人熊某某支付76485元。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书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乘客开车门致人死亡照样担责

审理此案的丘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熊某某打开左侧车门下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导致搭乘摩托车的文大爷身受重伤,不治身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熊某某在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视为自首,可酌情减轻处罚;在文大爷的救治过程中,熊某某积极垫付医疗费,取得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熊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文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熊某某虽然是小车的被保险人,但不是此次交通事故中的驾驶人,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论意见不成立;熊某某开车门酿成交通肇事罪,与驾驶员李某某按规定正常停靠车辆无关,因此李某某不予承担责任。

兰有斌 李旭 本报记者 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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