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被骗婚 男子状告民政局求“单身”
8年前,大龄青年唐某某与外来妹“阿梅”一见钟情,两人很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可婚后没几天,“阿梅”突然不辞而别。苦等“阿梅”多年仍未有音信,唐某某不得不到江油市法院起诉离婚。令他没想到的是,因“阿梅”身份造假,法院无法立案。
今年4月,唐某某再次走进法院打起行政官司。日前,江油市法院判决撤销江油市民政局8年前对唐某某和“阿梅”办理的结婚证,唐某某终于获得了“自由身”。
妻子是“冒牌”
婚后七年才发现
唐某某,生于1975年,江油市九岭镇农民,平时靠农活和打一些零工来维持生计,村上的姑娘都看不上他,所以唐某某的终身大事一直耽搁着。
2007年11月初,经人介绍,时年32岁的唐某某与自称来自西昌市的“阿梅”(化名)相识,女孩相貌清秀,温柔体贴,并且不嫌弃唐某某家庭贫寒。经过短暂的交往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不到半个月,唐某某按女方要求,为其娘家兑现了大额“辛苦费”作为彩礼后,两人便走进江油市民政局,在提交了相关证件、证明等资料后,经核对,民政局当场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
然而婚后没过几天,正当唐某某沉醉于新婚蜜月中时,新娘“阿梅”却不知去向了。几年来,痴情的唐某某到处寻访,始终不见“阿梅”的下落。
2014年6月,唐某某只好到江油市法院起诉与“阿梅”离婚。经法院调查,唐某某才如梦方醒:7年前跟他结婚的女子并非“阿梅”,只是冒用了“阿梅”的身份信息,至于女子的真实身份,无从得知。而真实的阿梅生于1987年,常驻西昌市,她从未到过江油,更不可能与唐某某办理结婚登记。而且,阿梅已于2012年9月20日与当地村民张某某结婚。因此,法院裁定唐某某起诉离婚因无明确被告,无法立案。
状告民政局
为啥发了结婚证?
“既然这个‘阿梅\’是假冒别人的身份,那当初民政局为啥要为我们办理结婚证呢?”今年4月28日,唐某某不服江油市民政局8年前对自己和“阿梅”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江油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
7月31日,江油市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江油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辩称:2007年11月13日,原告唐某某和自称“阿梅”的女子前往该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两人均按要求规定,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自愿签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承诺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婚姻登记处审查认为,两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遂分别给两人颁发了结婚证。
民政局认为,自己不是公安机关,只作程序性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而且法律也未要求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作实质性审查。因此,民政局也是依法履行办证职责,其行政行为并无任何过错。
法院下判决
撤销“结婚登记”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被告江油市民政局在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自称“阿梅”的女子婚姻登记申请后,在审查两人提交的身份信息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未发现“阿梅”的身份信息系虚假冒用,因而作出了错误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被告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
而原告唐某某在没有完全了解“阿梅”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草率与对方进行登记结婚,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认定“阿梅”与原告符合结婚条件,并作出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该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8月4日,江油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江油市民政局于2007年11月13日对原告唐某某和“阿梅”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原、被告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出上诉。
兰有斌 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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