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建立规范、合理、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川羌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三条北川羌族自治县辖区内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提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权。
(二)科学布局原则。量化分析辖区单元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保零售点布局更趋科学合理,更加切合实际。
(三)统筹兼顾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既保障合理需求,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服务社会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合理布局具体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根据北川羌族自治县辖区行政区划、地理交通状况、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布局采取网格化管理,将北川羌族自治县辖区划分乡镇、社区(自然村)二级规划区域。区域内零售点数量(包含特殊区域)应当以该规划区域规划总量为上限,达到规划总量的,不再新增零售点;未达到规划总量,且同时符合该规划区域的布局要求,可以新增零售点(详见《北川羌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合理布局标准:根据不同乡镇社区、自然村及特殊区域的人口密集程度、市场稳定性、零售点饱和度、消费需求变化等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数量、间距及数量与间距相结合的控制模式布局零售点(详见《北川羌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二)新增零售点以与其最近的零售点为参照点。
第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适当放宽该区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申请人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二)申请人为较高级别残疾且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残疾人,可以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六个月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限本机关管辖区域内),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40%。
(五)超市、便利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对于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放宽办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且同一放宽资格只能适用一次。
对于符合放宽情形,同时受所在区域规划总量限制的,不得突破规划总量。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条满足以下条件,不受规划总量及规划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一)宾馆、酒店(经营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茶楼(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娱乐场所(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等对内经营,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4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位于国道两侧500米内区域,符合安全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零售点:(一)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经营或存放农药、兽药、酒精及其他药品的场所;经营或存放化肥、农家肥的场所;经营或存放油漆、工业胶水的场所;主营业务中含油墨、染发剂等易污染卷烟的场所等。
(二)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内区域不新增零售点。中小学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内区域,禁止设置零售点。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内区域,禁止设置零售点。
(三)无人超市或利用自动售货机、游戏博彩等设备经营的。
(四)政府及所属部门明令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经营场所在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待拆迁建筑等区域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低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距离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法规要求的人行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方法:申请人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点人行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误差正负不超过5%。零售点与“幼儿园、中小学”间距,是指以校园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基准,与最近零售点人行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详见《北川羌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测量误差正负不超过5%。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六条经营业态划分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中明确的类别划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划分乡镇、社区(自然村)的边界以政府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各级区域编号、规划区域、规划总量、规划标准等数据,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市场变化、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北川羌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每年进行定期评价。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北川羌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2020年9月发布的《北川羌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北川羌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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