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如厕摔倒致残单位拒赔被驳回
本报讯(陈先金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赵利宾)年近70岁的环卫工人龙某如厕时,不慎摔倒致双下肢瘫痪,工作单位却以如厕地点不是公厕为由拒绝担责,双方因此诉至法院。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在工作时间如厕属于履行职务有关内容,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环卫公司赔偿龙某各项损失38万元。
2018年11月,龙某与成都某环卫公司安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公司安排,龙某负责安州区涵海路的清扫工作。2020年6月8日7时许,龙某因内急前往附近一门面房的地下室如厕,在下楼梯时不慎摔倒,后医院诊断为双下肢瘫痪。2021年3月,经司法鉴定为三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事件发生后,龙某家属多次找到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
庭审中,环卫公司辩称,龙某常年负责事发路段的清扫工作,附近有多处可供选择的如厕地点,按照常理,当天不应该到光线不好的地下室如厕,地下室并非龙某的工作地点、工作范围,其不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退还受伤住院期间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在工作时间如厕,是否属于履行职务有关的行为。本案中,原告龙某在打扫街道过程中,因内急前往附近地下室如厕,在此过程中摔伤。正常情况下,原告如厕后即会重返工作岗位,且如厕是人基本的生理需求和本能,及时如厕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务。同时,环卫公司辩称,龙某应在公厕如厕,但原告作为年近70岁的老年人,如憋尿等生理机能有所退化,因此选择就近的地下室如厕是人之常情。综上,原告龙某在工作时间如厕是属于履行职务有关内容,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龙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受到的损伤具有重大过失,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2021年7月,安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环卫公司赔偿龙某各项损失38万元。一审宣判后,环卫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推荐
本报讯(杨万东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李桥臻)记者从市人社局、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获悉,在日前结束的第三届川籍农民工运动会(云...
安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安州区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