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试行)

绵阳日报 2021-12-22 06:46 大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增强布局规划对辖区市场的适应力和调控力,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安州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三条安州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提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权。

(二)科学布局原则。量化分析辖区单元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保零售点布局更趋科学合理,更加切合实际。

(三)统筹兼顾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既保障合理需求,又体现公平、公正、先后有序原则。

(四)服务社会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合理布局具体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根据安州区行政区划、地理交通状

况、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布局采取网格化管理,将安州区辖区划分四级规划区域(参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参照表》)。

第七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合理布局标准:根据不同街道、路、段、巷等人口密集程度、市场稳定性、零售点饱和度、消费需求变化等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数量与间距相结合的控制模式布局零售点。(参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参照表》)

(二)未命名的区域、路段按相邻最近的街道、路段、巷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零售点位于街道、路段交汇口的,若街道、路段规划标准不同的,依照其最近的零售点所在街道为参照。

(四)零售点所处街道、路段内无零售点的,以与其最近的零售点为参照点。

(五)零售点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参照表》中的所属区域标准依照从四级规划区域到一级规划区域依次确认的方式进行,先依照最小规划区域确认,若该区域无相应规划标准,参照其所属上一级区域规划标准执行。

第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适当放宽该区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申请人为较高级别残疾且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残疾人,可以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

10%。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

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三)申请人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对于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放宽办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且同一放宽资格只能适用一次。

对于符合放宽情形,同时受数量限制影响的,不得突破数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条以下场所设置零售点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宾馆、酒店(四星级以上且经营面积5000平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与其他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0米。

(二)茶楼(经营面积2000平米以上)、娱乐场所(经营面积3000平米以上)等对内经营的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与其他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0米。

第十一条以下特殊零售点不受本规定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参照表》规划新增户数及规划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一)经营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持证内供的其他业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经营或存放农药、兽药、酒精及其他药品的场所;经营或存放化肥、农家肥的场所;经营或存放油漆、工业胶水、散装汽油的场所;主营业务中含油墨、染发剂等易污染卷烟的场所等。

(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区域以内,禁止设置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区域以内不新增零售点。

(三)无人超市或利用自动售货机、游戏博彩等设备经营的。

(四)所在区域限制进入,不便于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的场所。

(五)政府及所属部门明令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场所在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待拆迁建筑等区域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禁止、限制准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等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距离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法规要求的人行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方法:申请人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的最短直线距离值。(参照:《安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办法图》)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七条经营业态划分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中明确的类别划分。

第十八条本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参照表》内的各级区域编号、规划区域、规划新增数、规划标准等数据,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市场变化、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安州区烟草专卖局每年进行定期评价。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从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0年5月发布的《安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绵阳市安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绵阳市安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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