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5万逾期未还本金利息罚息都不能少
本报讯(毛静张权记者邓勇)近日,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2018年1月23日,四川安州一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理处(以下简称银行分理处)与唐某、王某签订了一份《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利率为月息5.1458‰,逾期罚息为借款利率上浮80%。合同签订当日,银行分理处向二人支付了借款。可眼看着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两人并没有归还本息,无奈之下,银行分理处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资金利息和罚息,同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银行分理处与被告唐某、王某二人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按约定还本付息,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同时,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的利息和罚息,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过,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唐某、王某于指定时间内偿还原告银行分理处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驳回银行分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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