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饲养“另类”宠物 这4人摊上事儿了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管不住自己的手,为了一己之利顶风作案。近日,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例,4被告人最终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
■董小萍李强记者邓勇
阳某、李某、王某、张某某4人都是90后,尽管居住地并不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爱好,那就是对动物情有独钟。只不过,他们喜欢的动物,在大多数人看来,显得有些另类。经审理查明,2018年到2019年期间,4人通过从网上了解到的信息,利用微信、QQ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了包括平原巨蜥、捕鸟蛛、阿根廷黑白泰加蜥蜴、球蟒等“小众”物种,经鉴定,其中大部分物种都是被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而在购得之后,4人有的予以了转售,有的则自行喂养。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管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将上述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本案中,4被告人在未经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整个在案证据证实,涉案人员系“爬友圈”“宠友圈”成员,交易目的并非明显牟利,涉案动物均被较好控制收养,未见宰杀、食用和其他非法用途,未见直接来源于野外,未见不法放生等破坏本地生态等行为,涉案人员较多,但并不是集体、共同预谋型的犯罪。
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阳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但因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同时,责令4被告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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