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州法院 未采纳监禁刑量刑建议 助力民营企业复工达产

绵阳晚报 2020-03-19 08:38 大字

本报讯日前,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被告人蒋某在公诉机关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陈超张权记者邓勇

然而,由于蒋某系某公司副总经理,在该公司复工期间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协调、部署和防护物资的调拨,若按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处监禁刑,将影响公司复工的推进。结合蒋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安州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决定对被告人蒋某判处缓刑。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2020年2月25日,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如何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复工工作,及时解决群众所急所忧所思所盼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安州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精神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找准工作结合点和着力点,为稳定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优质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执法司法保障。该案的审理,就是在坚持依法惩治犯罪的前提下,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有序复工的具体体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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