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交了10万元“保证金”还未开工就打了“水漂”
承包工程,除了要签订相关的承包合同,一般来说,承揽方还会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以此表达自己的“诚意”。交纳保证金看似是简单的一人交钱一人收钱,但其中所牵涉的法律问题却不小。前不久,李先生就因为讨要工程保证金一事打了一场官司,可最终却被法院驳回了相关诉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付传捷张权记者邓勇
缘由
承包工程交了保证金却迟迟未能进场
2015年8月21日,李先生作为乙方和甲方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茂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科茂公司将其承包的某项目二期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包工包料分包给自己,工程造价暂定为约2000万元,其中第9条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及退回:双方签订合同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20万元整,以票据为准,进场3个工作日之内交纳40万元,如不按时交纳合同终止时效。保证金在主体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回给乙方不计利息”、第10条约定“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法:甲乙双方共同执行,甲方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内容,甲方复印一份总承包合同给乙方作为合同的附件共同执行,乙方同意将保证金由甲方公司打入业主及项目部,或者直接支付项目部”……该合同由科茂公司加盖印章,彭某某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第二天,李先生通过银行向彭某某转账10万元。
然而,因为各种原因,李先生一方一直未能进场施工。2015年12月23日,彭某某向李先生作出书面《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12月28日发给他《进场通知书》,2016年1月5日进场正式施工。然而,这一次到了约定的时间,李先生一方依旧没能进场。
争论
原告称支付了10万元被告称对公账户并未收款
2018年11月,李先生一纸诉状将科茂公司和彭某某起诉到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退还当初的10万元保证金并承担利息,同时支付自己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开支1万余元。
面对李先生诉求,被告科茂公司辩称,承认签署了合同,但合同甲方是科茂公司不是彭某某个人;且履约保证金10万元,应该有打款依据,科茂公司出具收款依据,但目前,这两份依据都没有。“我们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作为附件提供给了原告,上面有明确的我方的对公账户,原告在明知的情况下将钱打给了彭某某个人,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科茂公司同时也提出质疑,李先生给彭某某转款的10万元并没有注明是什么款项,可能是两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或者其他经济往来。同时表示,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3日内交纳保证金20万元,进场3日内交纳40万元,但李先生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科茂公司也未收到任何款项,故合同已经无效。另一被告彭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另查明,2015年6月,科茂公司就相关工程已经和其他公司签订承包合同。
判决
不能认定涉案款系公司收取驳回原告诉求
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土建工程分包合同》对保证金交纳有明确约定,原告如要交纳保证金应该按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交纳至甲方即被告科茂公司。李先生的账户于2015年8月22日向被告彭某某转款10万元,但未明确该10万元款项属于什么性质,原告也未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用于证明被告彭某某系科茂公司委托收取保证金的人员或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故法院不能就此认定该款项是原告向被告科茂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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