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遭拒 买方拖欠货款 法院:开票为附随义务,买方应先支付剩余货款

绵阳晚报 2018-03-09 14:29 大字

在商业往来中,买方要求卖方“先开发票后付款”,买方收到发票后拖欠货款的事虽然不多见,但一旦出现,就会让卖方伤透脑筋。本案中,卖方因拒绝先开发票后付款,买方以此为理由,拒付82.24万元货款,最终导致诉讼。日前,卖方经过法律途径追收拖欠货款,获得两级法院支持。

■付传捷马志强特约记者黄志富

1卖方拒绝先开票买方拖欠货款

2014年11月,绵阳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制造公司)与湖北省某县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向制造公司采购定制了四套选粉机专用设备,合同价款共计245万元。

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合同预付款。在经买方建材公司确认设备具备发货条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提货款。余款50%,在投产后的第一年支付30%,剩余20%在投产后的第二年付清。

合同签订后,制造公司组织生产并履约向建材公司交付了4套设备。截至2017年4月,建材公司先后向制造公司支付货款162.5万元和改装费用后,余款82.24万元。之后,建材公司提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再付余下的货款,制造公司觉得不妥,坚持先付货款,再开发票,建材公司因此迟迟不支付余款。

制造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无奈之下,于2017年11月将建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建材公司支付余款82.2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开票为附随义务一审判付款

2017年12月20日,安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方建材公司提出,按照国家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被告方在未付清尾款前,原告方制造公司必须先开具总货款24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抵扣发票,被告方才付尾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建材公司剩余货款82.24万元未按照约定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制造公司提出让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让被告支付因违约产生的货款利息也应该得到支持。被告提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付款的辩解意见,因《设备采购合同》未明确约定必须先开票后付款,因此原告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开具发票仅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故对被告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建材公司向原告制造公司支付货款82.24万元及利息。

3买方提起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建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用一审的辩护意见,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建材公司要求制造公司先出具发票才能付款,但在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开发票再支付货款的内容,而买卖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在于卖方交付货物与买方支付货款,故在制造公司交付货物之后,建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建材公司以卖方制造公司的附随义务未履行而抗辩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缺乏合理依据,一审判决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

近日,绵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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