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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赔偿患者后 保险公司却拒赔 安州区法院: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款

绵阳晚报 2017-11-23 11:46 大字

安州区某医院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该院出现医疗过错致患者伤残并由此引发赔偿。可当医院赔偿患者后,要求某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某保险公司却以事故不是医疗责任和医疗事故为由,拒绝理赔,医院不得不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记者从安州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理赔,支付保险赔偿款85700元。

■付传捷杨森唐溢特约记者黄志富

患者伤残医院赔偿35万余元

这是一个马拉松式的连环官司,从发生医患矛盾起至今年7月原被告撤回上诉结案,整整用了3年多时间。

2014年3月18日,患者周某某因左股骨骨折及内固定术后拟行内固定取出术,到安州区某医院(下称某医院)住院治疗。

2014年3月20日,某医院对周某某实施了“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左股骨外踝及胫骨近端切开取出内固定术”,术后周某某感觉右下肢麻木,左下肢无知觉。

纠纷发生后,由某医院垫支,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对周某某作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医疗过错和参与度鉴定,鉴定意见为:周某某为四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并应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度为70%。

经过多次商谈,某医院与周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民事调解书,由某医院赔偿周某某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等费用共计35.19万元,扣除鉴定费后,医院一次性赔了周某某31万元。

法院审理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据了解,某医院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某医院赔偿患者周某某后,找到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某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无论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还是民事调解书中,均明确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存在过错,不属于医疗责任和医疗事故,而是属于医疗纠纷,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按双方约定的免赔额标准,某保险公司作出的理赔意见仅为2.85万元。

某医院认为,某保险公司的理赔意见与合同约定不符。于2O17年3月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安州区法院,要求其支付理赔金15.57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某医院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商业保险,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本案没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出具体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故周某某与某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件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按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8万元,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8000元”,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给某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金8万元、鉴定费5700元,共计857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法院立案审理过程中,又都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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