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州区首例“谁损害谁修复”生态环境案执行 违法电鱼者被要求向河中投放两百鱼苗
“我们已经认识到错误了,今天来放生鱼苗,也算为破坏生态环境买单,今后再也不会电鱼了。”10日下午,家住安州区某镇的付某某、谭某某、肖某某3名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在公诉机关、区农业局等部门的见证下,在安昌河投放200余尾鲫鱼。
■陈超特约记者黄志富
“这样做的目的,是坚持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环境司法理念,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让涉案人员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中受到法治教育,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安州区法院办案人员陈超介绍了活动的初衷。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付某某、谭某某、肖某某共谋后,来到安昌河安州区界牌镇农集村河段,使用电鱼的方式在安昌河捕捞鲢鱼、鲫鱼、鲤鱼等野生鱼类共计15.8斤,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7年11月6日,安州区法院根据公
诉机关指控,开庭审理付某某、谭某某、肖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过程中,区检察院、区农业局等部门要求三被告在自然水域增殖放流鲫鱼200余尾,对其在自然水域内破坏渔业资源的犯罪后果进行修复。
陈超表示,实行生态环境案“谁损害谁修复”,是为了建立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办案、检察监督、生态修复一体化联动模式,破解“环境破坏、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实现环境资源损害追偿责任。
据了解,这是安州区首例执行“谁损害谁修复”的生态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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