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宴席必须消费?消费者与酒店引纠纷 法院判决:违背消费意愿,酒店损失自担
婚嫁、庆生、乔迁,在酒店预订宴席时,难免不计划预备宴席,但预备宴席是否必须消费或打包带走呢?日前,记者从安州区法院获悉一起餐饮合同纠纷案,预备宴席只消费了凉菜,酒店要求消费者将余下的热菜打包带走,消费者拒绝引发纠纷,酒店将消费者告上了法庭。
■杨森唐溢特约记者黄志富
案因:预备宴席付费引争议
2016年12月初,安州区某镇居民邓某为举办六十岁寿宴,在某酒店预订同年12月28日午餐宴席10桌,双方约定其中2桌为预备宴席,标准为每桌688元,并交付订金800元,某酒店承诺晚
餐赠送火锅消费。
用餐当天上午,邓某到酒店将原定10桌调整为6桌,预备宴席仍为2桌,当晚依然赠送火锅消费。用餐当天中午,邓某要求预备的两桌上了凉菜,未上热菜。
当天晚上,邓某及亲属在享受酒店方的赠送火锅时,酒店将中午预备的两桌酒宴的热菜端上桌,要求邓某打包带走并按每桌688元的价格付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诉争:强制性打包全席付费
经辖区派出所调解未果,邓某以酒店提供的服务有瑕疵,强行消费为由,拒绝支付所有餐费及其他消费。
某酒店多次要求邓某将2桌预备酒宴按全价付款遭拒后,将邓某诉至安州区法院,要求被告邓某在扣除已支付的订金800元
后,按9桌支付用餐费6192元、茶楼消费115元,共计6307元。
邓某辩称,“签订订餐合同时被告订的10桌,其中预备桌两桌,后与原告协商改成了8桌,其中2桌为预备桌。就餐当天中午,凉菜共计上了8桌,我们消费了6桌的热菜,8桌的凉菜,但原告却
要求我们按9桌全席费用支付。在晚上赠送火锅的情况下,强制性要求将热菜打包带走,才发生争执没有买单。”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宴席凉菜部分都同意按每桌200元计算,对115元的茶楼消费也不持异议。
判决:违背消费意愿损失自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到原告酒店用餐,原、被告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应当依照其具体消费情况支付费用,被告未支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预备宴席是否必须全部消费?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既然在订餐协议中区别了“订桌”和“预备桌”,说明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预备桌”计费的情况下,预备桌没有被消费,而原告方在明知被告当晚选择赠送火锅餐饮方式的情况
下,要求被告将预备桌热菜打包带走,违背了被告的消费意愿,损失应自行承担。
订餐协议中明确预备桌未消费,收取凉菜费用,且双方对每桌凉菜按照200元计价也不持异议;对被告订餐并实际消费的宴席桌数,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主张订
餐桌数时,原告的陈述与证据显示内容之间相互矛盾,对原告主张被告消费宴席为9桌的事实不予认可,对被告自认的6桌酒宴、两桌凉菜予以确认,即被告在原告餐饮消费合计为4643元。被告辩称因原告方服务态度有问题,因此拒付全部消费款项的意见,不足以对抗原告付款请求,不予采纳。判决被告邓某向原告某酒店支付餐饮服务费共计4643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目前被告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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