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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电线安全依法砍树 树主索赔遭驳回

绵阳晚报 2017-07-17 12:18 大字

如果你家种的树恰好在高压线保护区内,供电部门出于安全考虑,通知你限期砍伐或修剪,而你没当回事,最后被供电部门砍伐了,你起诉供电部门索赔,结果会怎样呢?法官说,不同情况,结果截然不同。

近日,安州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付传捷特约记者黄志富

林木被砍伐,树主讨说法

2017年5月,安州区居民鲁某将安州区电力部门告上法庭。鲁某称,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5月,原告在流转的土地上栽培绿化林木。

2017年4月15日上午,原告在回住地途中,碰见前来找他的农电员邱某,邱某告知树子影响供电安全,务必尽快砍掉。原告答复会请人20日去砍伐。4月21日发现林木已被砍伐,后来得知是4月19日砍的。

鲁某请求法院判决供电部门支付林木赔偿和场地清理费合计2520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供电部门对砍树一事无异议,认为是原告违法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植物,多次通知后仍不砍伐,导致19日下午该高压电线短路跳闸停电数小时,被告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砍伐树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依据电力法规,被告不但不赔偿,还要求原告赔偿因其违法行为产生的费用。

电力建设在前,种树在后

法院查明,涉案10KV电路1983年建成。早在2017年4月15日之前,农电员邱某就多次通知原告,其2012年栽种的栾树影响电路安全,要求砍伐。

2017年4月19日下午6时12分,因超高林木靠挂在高压线上,引起开关短路跳闸,片区用户遭受停电,损失供电负荷。事后,被告供电部门即安排农电员巡线并对超高植物紧急进行砍伐,其中包括原告种植的栾树。砍伐后受损线路才具备送电条件,直至当晚8时30分才恢复供电。

经法院组织双方到砍伐现场勘查,栾树确实种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按照国家规定,10千伏高压线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的边线左右各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且其垂直投影区内均属于电力线路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允许种植有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树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是电力部门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高杆植物进行砍伐,是否该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种植的栾树在电力设施建成之后,且超过5米安全距离。被告发现明显超过安全保护区范围后,已经提前通知原告处置,但原告未处置。原告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种植超高树林,违反了电力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被告在开关跳闸,查明是涉案林木靠挂线路短路引起的后,依法对超高植物进行砍伐,其行为正当合法,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是否赔偿视情况处理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另外,根据《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发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进行安全修剪。林木产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依法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并不给予补偿;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林木已经造成放电、碰线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下,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先行砍伐,消除现实危险。本案中,高压线路建设在先,树木栽植在后,且电力部门事先已要求被告砍伐,并已发生紧急情况,电力部门依法砍伐,理应不予赔偿。

“如果林木栽植在前,电力设施建设在后,处理就截然不同了。”审理本案的法官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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