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致残 雇主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因居住收入均在城镇,且持有从业资格证,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农民工押运危险物受伤致残,法院判雇主赔偿,雇主要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近日记者从安州区法院获悉,一审判雇主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雇主不服上诉。二审中,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从业资格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燕刘显友特约记者黄志富
从押运车辆上摔下受伤,农民工索赔14万元
薛师傅所有的罐车挂靠德阳市某物流公司,主要运送硫酸等危险物,户籍在安州区某镇农村的崔某是薛师傅雇佣的押运员。
2015年10月24日下午,崔某在为罐车装运硫酸的操作中,因中途罐车倒车时站立在车顶,不慎从车上摔下致身体多处受伤,共支出1.59万余元医疗费,全部由薛师傅支付。
伤势好转的崔某索赔遭拒后,将薛师傅、德阳市某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4万余元,并出示了自己长期在城镇务工的居委会和村委会证明。
法院判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被告不服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崔某右下肢损伤属10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为6000元。
法院一审认为,崔某与薛师傅属于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德阳某物流公司与薛师傅系挂靠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崔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从事押运员工作多年,理应意识并注意到在所押运车辆倒车过程中,站立在车顶会引起摔倒,却没有注意安全,应为此次劳务伤害事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崔某承担30%的责任,薛师傅、德阳某物流公司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崔某其居住、收入均来源于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一审法院确定,崔某的损失共计11.76万余元。判决薛师傅、德阳某物流公司按70%的责任,品迭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后,向原告崔某支付赔偿费6.63万元。
从业资格证成有力证据,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薛师傅不服上诉,他认为,崔某是农村户口,长期居住生活在农村,一审法院仅凭居委会及村委会证明,认定崔某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认定崔某的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金额是否正确。
2017年3月,绵阳中院开庭审理时,崔某提交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崔某称,自己长期从事押运工作,一家三口均在城镇居住,薛师傅也多次到其住地门口接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崔某的从业资格证与其受伤时从事的相关工作来看,应当认定崔某早已脱离单纯农业劳作在外务工,其主要经济来源于城镇的事实。在判断崔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时,其收入来源情况应当属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其作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工作的务工者的收入,确实与单纯从事农业劳作的农民有所区别。因此,其一审诉讼中提交的关于其经常居住地的两份证明虽都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结合崔某的实际工作性质,一审法院认定崔某的经济补偿金及误工费按照城镇标准计赔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审理本案的安州区法院法官介绍,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后,他们的生活标准已明显高于农村居民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由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本案中,崔某常住地在场镇,因此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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