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毒被抓后主动检举上家获轻判
本报讯(缑雨杉特约记者黄志富)安州区警方去年6月底破获一起贩卖、持有、运输毒品案,缴获冰毒145.59克。此案中,毒贩曹某东被抓后,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本应被从重处罚,但幡然悔悟的曹某东及时向公安机关揭举一名运输毒品的罪犯,获得从轻处罚。
6月5日,安州区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贩卖、运输毒品案,3名被告被判处两年3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6月27日上午,吸毒人员向某全向公安机关举报易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表示愿意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向他贩卖毒品的易某。随后向某全通过电话与易某取得联系,商量在绵阳市涪城区某小区进行交易。当两人交易后,被布控在房间外的民警现场挡获,并从向某全身上查获冰毒和麻古合计4.15克。
根据突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公安机关随后在安州区花荄镇花城广场布控。当晚8时许,涪城区人曹某东驾驶轿车来到花城广场时,被民警当场挡获,并在车辆内查获毒品20包,净重共计33.31克。
曹某东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毒品上家,剑阁县人江某和中江“某姐”。2016年7月5日,曹某东正带领民警前往中江县抓获其上家“某姐”途中,江某主动打电话与曹某东联系,询问曹某东需要多少毒品,二人电话中约定在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立交桥下面见面。
当晚10时许,曹某东配合民警在高新区永兴镇立交桥处,当场挡获从成都购买毒品包车回绵阳的江某,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2包,麻古4颗。
2017年5月31日,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易某贩***两次共计11.15克;曹某东贩***一次5克,非法持有冰毒33.3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江某运输冰毒、麻古96.13克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院认为,曹某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被告人江某,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曹某东、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曹某东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江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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