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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合适成年人”助力案件审判

四川法制报 2017-04-28 06:14 大字
本报讯(陈超 记者 马超)近日,绵阳市安州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石某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安州区法院邀请了“合适成年人”担任被告人石某的“临时家长”。这是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013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合适成年人制度,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出庭。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确立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员更顺畅沟通,对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规定,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上实现了质的飞跃。

记者了解到,为落实该制度,安州区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办法,加强与检察机关以及相关具备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部门或组织联系,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拒绝出庭或不宜出庭的,邀请未成年人其他成年近亲属,学校、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工委、团委、妇联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参加诉讼,担任未成年人的“临时家长”,参加社会调查、讯问、审判、矫正等环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进行全程保护,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针对被告人石某双亲离异,不愿监管,且其长期跟随爷爷和奶奶生活,爷爷和奶奶年事已高,不具备监管条件等情况,承办法官主动与被告人石某所居住的村社联系,邀请对被告人具备监管条件且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安州区宝林镇通裕村村委会主任姚勇担任“临时家长”。“合适成年人”姚勇的出庭,让被告人石某备感温暖,“临时家长”的教诲让他流下了惭愧的泪水,表示要吸取教训,承担责任,今后要靠自己的努力走上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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