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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定金迟迟不交货被判清偿欠款和利息

绵阳日报 2016-11-18 00:00 大字

本报讯(杨森 实习记者 任露潇)柯某向罗某支付100万元定金用于购买老红木,因为种种原因,罗某并未履行双方合约,也未偿还柯某所支付全部定金,为此柯某将罗某告上法庭。近日,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决罗某在限定期限内返还柯某剩余定金及利息。

2014年2月,柯某向罗某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老红木,之后,罗某向柯某提供了价值14万元的老红木。2014年5月25日,柯某与罗某就剩余86万元老红木再次达成协议:罗某于2014年6月15日向柯某交货,若无法在约定时间交货,罗某无条件退还柯某86万元定金。随后,罗某并未在约定时间内交货,罗某将余下86万元定金中的17万元汇入柯某账户,尚欠柯某款项69万元。柯某屡次催促,罗某均以自己与他人合作,不能单独承担责任为由拒绝履行退还款项义务。无奈之下,柯某只好将罗某告上法庭。

审理法官认为,本案中的被告罗某与罗某的合作伙伴系个人合伙关系,被告罗某与罗某合伙人均有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柯某有权向被告罗某主张退还定金的全部责任,被告罗某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可根据个人合伙内部约定向合伙人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被告罗某应向原告柯某承担返还定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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