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收购赃物男子被判刑罚款
本报讯 昨(27)日,记者从安县人民检察院获悉,安县秀水镇某副食店老板杨某以低价购买赃物,被当地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今年3月19日,家住游仙的无业男子刘某某经过踩点,将目标瞄准了高新区某超市。当晚11时许,等所有员工下班后,刘某某于次日凌晨2时许,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撬开超市门锁,盗走中华香烟6条,茅台酒8瓶、五粮春10瓶、老“丰谷王”56瓶等。
凌晨3:30,刘某某用面包车将所盗物品拉至安县秀水镇某副食店,坐等杨某开门。今年56岁的杨某是安县秀水镇某村农民,几年前,他和老伴用一生积攒的7万元开了这个小超市。3月20日这天,杨某刚打开店门,就发现邻居的侄子刘某某拉着一车货来找他收购。杨某对邻居老刘很是信任,因此对其侄子也少有防备。他仔细查验了这些东西,认为都是些好货,就以19000元的现金收购了这批货。令杨某没有料到的是,刘某某刚一回家就被民警抓了;货还没有出手,杨某自己就身陷牢狱之灾。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后,经鉴定,刘某某所盗物品价值31428元人民币。
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将刘某某和杨某起诉至法院,两嫌犯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安县人民法院遂对刘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三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律师点评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何兰英:《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希望该案能给广大市民一个警醒,无论是购买赃物还是帮助窝藏、转移、销售,都是犯罪。
(严华 本报记者 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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