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9)川1421破2号
2019年10月10日,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421破申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指定四川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四川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2月6日前向四川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通信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普田街97号;邮编号码:620010;联系电话:李涛,13778881292,座机:028-3828067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和确认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上午9点30分在仁寿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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