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19年11月26日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19)川1403民特44号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万永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万永凤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福生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福生因精神失常于1995年初外出走失,经多年寻找,至今毫无音讯,时间长达24年之久。下落不明人张福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福生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福生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福生情况,向本院报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尔古木阿牛:本院受理的(2019)川1421民初3919号原告胡安龙与被告尔古木阿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胡安龙与被告尔古木阿牛离婚;二、婚生子胡逍洋随原告胡安龙生活,被告尔古木阿牛于本判决书生效日之次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当月子女抚养费600元,付至胡逍洋年满18周岁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李敏:本院受理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敏、王群芳、傅建新、肖汉辉、赵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421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68749‰计算利息(应扣减已支付的利息9, 742元),从2017年11月2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853124‰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借款时止。2.被告王群芳、傅建新、肖汉辉、赵利红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敏、王群芳、傅建新、肖汉辉、赵利红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辛猛:本院受理的(2019)川1421民初3681号原告张静与被告辛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辛猛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静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计息方式为:以1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21日起按利率24%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辛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金标、潘用琴:本院在受理案外人毛巧芸与原告史安定、张小琼及被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金标、臧汉林、黄宗虎、毛巧芸、潘用琴案外人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08执异271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臧汉林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天星路932号2幢1层车库6的停车用房(新房地产权证号2016-000490993,建筑面积32.94平方米)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金标、潘用琴:本院在受理案外人毛巧芸与原告李安红、胡锐及被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金标、臧汉林、黄宗虎、毛巧芸、潘用琴案外人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08执异289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毛巧芸、臧汉林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368号明宇帝壹家18幢1单元2层1号房屋(权00565486)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金标:本院在受理案外人毛巧芸与申请执行人戴磊、叶登莉及被执行人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金标、臧汉林、黄宗虎案外人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08执异302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 一、中止对臧汉林名下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白鹭洲涌翠岛涌11栋B-2单元1-3层1号住宅(权0082032)的执行。二、中止对减汉林名下所有的川A9K637号小型轿车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金标:本院在受理案外人毛巧芸与申请执行人陈兴菊、杜祖根及被执行人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金标、臧汉林、黄宗虎案外人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08执异303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 一、中止对臧汉林名下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白鹭洲涌翠岛涌11栋B-2单元1-3层1号住宅(权0082032)的执行。二、中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臧汉林名下所有的川A9K637号小型轿车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金标:本院在受理案外人毛巧芸与申请执行人叶有红、周香及被执行人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金标、减汉林、黄宗虎案外人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08执异304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中止对臧汉林名下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白鹭洲涌翠岛涌11栋B-2单元1-3层1号住宅(权0082032)的执行。二、中止对臧汉林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368号明宇帝壹家18幢1单元2层1号房屋(权00565486)的执行。三、中止对臧汉林名下所有的川A9K637号小型轿车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金标:本院在受理案外人毛巧芸与申请执行人孟瑶及被执行人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金标、臧汉林、黄宗虎案外人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08执异305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臧汉林名下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白鹭洲涌翠岛涌11栋B-2单元1-3层1号住宅(权0082032)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四川泰利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案外人乔建林与申请执行人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泰利物业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108执异263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四川泰利物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四圣祠南街8号7单元7楼11号房屋的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王鸿、刘武兵、李德鹏、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姝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晓钏、被执行人王鸿、刘武兵、李德鹏、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姝雅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08执异278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16)川0108执215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李晓钏变更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兰军、游敏锐、四川科尼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晓钏、被执行人兰军、游敏锐、吴君、王玉琼、四川科尼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08执异276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16)川0108执21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李晓钏变更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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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仁寿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