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亩林地的僵尸合同之争
当下,农村林地租赁屡见不鲜。大面积的林地租赁出去,不仅能发展种养殖产业,还能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可谓一举多得。可是也有的租赁出去后,因为缺乏管理,林地变荒山,成了美丽乡村里被遗忘的“角落”。
在青神县白果乡就有这样45亩林地。2006年,林地被租赁出去后,租赁方时常拖欠租金,林地被撂荒多年,周围果树满山,这里却荒草丛生。当地村民两次将租赁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协议。
A
两次诉讼
13家农户要求解除租赁协议
2006年6月24日,青神县白果乡白云村一组与段某洪签订《林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由段某洪租赁该组13家农户的林地45.71亩,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06年7月14日至2036年7月13日止。
协议约定,每亩林地每年租金为110元,每年6月24日前支付,如有单方违约,违约方就支付守约方1万元违约金。
2012年7月,该组所涉租地农户以段某洪未按约支付2011年、2012年租金为由,将其诉至青神县法院,要求解除《林地租赁协议书》,将林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法院考虑到种植业周期长投入大,以段某洪同意支付租金且愿意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迟延支付租金并不妨碍出租农户收取租金合同目的的实现为由,判决段某洪向各农户支付欠付租金并支付1万元违约金,林地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2016年6月,段某洪再次迟延交付租金,后只有部分农户领取到租金。2017年,更是只有一户农户领取租金。今年1月,白云村一组作为原告方,再次将段某洪诉至青神县法院,以其2016年至2019年一直未按协议支付租金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林地租赁协议,段某洪给付租金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洪曾在2016年、2017年支付过租金但部分村民拒收,段某洪虽有逾期交付租金的行为,但并未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法院对白云村一组要求段某洪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解除林地租赁协议、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5月,该村民小组不服判决,上诉至眉山市中级法院,请求解除林地租赁协议并要求段某洪赔偿违约金。
上诉中,村民小组提出新的理由——段某洪不仅拖欠租金,更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林地,导致大好林地被撂荒,无法解决当地部分闲散劳动力用工出路,构成违约。
B
巡回审判
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实地调研
今年6月24日,刚好在双方签订林地租赁协议书14年后,眉山中院到白云村巡回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前,合议庭法官向当地村委会了解了情况,并到该片林地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
法官看到,该片林地杂草丛生、果树树苗基本死亡,有一处奶牛场已废弃,堆满了建渣及砂石。林地四周,开垦良好的梯田上有序地种植着果树,与之形成强烈对比。
下午3点,庭审在村委会会议室里正式开始,不少村民前来旁听庭审。
在庭审中,白云村一组主张段某洪有拖欠租金、未合理使用林地等致使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段某洪抗辩称其按约给付资金,但白云村一组的村民不收取,其并不存在欠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且也曾请人进行除草,合同不应解除。
案件争议焦点为段某洪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白云村一组是否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庭审中,白云村一组当庭放弃了1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C
法院判决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协议
庭审查明,段某洪在2011年、2012年有过拖欠租金被起诉并被法院判决给付欠付租金及1万元违约金的违约情形。2017年6月,经白云村村委会调解,虽段某洪愿意支付租金并继续承包,但案涉农户认为段某洪多次违约,且已经造成土地撂荒,要求收回土地,解除协议,租金只有1户农户领取,其余农户则拒领。2018年、2019年,段某洪均未支付租金。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林地租赁协议书》对合同目的有明确约定,即白云村一组将该林地租赁给段某洪发展种植业,除了收取租金外,还有利用段某洪发展种植业所需用工解决该地部分闲散劳动力用工出路的目的。由此可见,《林地租赁协议书》实际上包含了农村资源与资本相结合,提供就业岗位,发展地方经济,推动当地乡村振兴的合同目的。
然而,段某洪租用的案涉林地事实上已经撂荒,林地资源闲置浪费,废弃奶牛场残存的建(构)筑物及堆放物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白云村一组签订合同利用段某洪租地后发展种植业以解决当地部分闲散劳动力用工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法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白云村一组享有合同解除权,其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当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林地租赁协议书》,段某洪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租赁的林地在处理现存的建(构)筑物、堆放物及种植物后返还给白云村第一村民小组,并支付2016年至2019年租金17037元。
庭审结束后,小组村民讨论后初步决定,将尽快将这片荒废的林地种上柑橘树。
D
法官释法
解除“僵尸合同”,还美丽乡村
该案承办法官罗卫平表示,从法庭调查情况看,林地承租人拖欠租金、未按合同约定利用林地发展种植业,致使出租人收取租金,以及利用发展种植业以解决当地人员就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未全面履行合同且现在无法继续履行,致使大量林地资源闲置浪费,且残存的建筑物、堆放物严重影响环境,案涉合同可以认定为“僵尸合同”,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承租人应承担将所租用林地清理后返还出租人,并给付拖欠租金的违约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树满山坡、果满山坡、村容村貌整洁是美丽乡村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罗卫平表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将坚持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乡村振兴、助力美丽乡村建设理念,对类似土地林地租赁过程中造成资源闲置浪费、荒草满山坡、严重影响环境的“僵尸合同”,将依法审查,该解除的依法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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