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出公益损害赔偿金

四川法制报 2019-10-11 00:45 大字

青神检方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9月19日,由青神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该院首次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4月2日夜间,被告人祝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捕鱼方式,在位于青神县罗波乡新桥村岷江河流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捞野生白鲢、野生鲫鱼、野生杂鱼等共计3千克。经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评估认定,祝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渔业资源损失为900元。青神县检察院认为,祝某某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严重破坏了水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青神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900元,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在经过依法审理认定祝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组织了庭审。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列举充分证据、发表出庭意见和法庭辩论,清楚证明了被告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和公益损害,详细阐明了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法庭采纳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理由和证据,当庭判决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待判决生效后,该笔900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将按照青神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县财政局会签的《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收缴入库,由县财政局统一、规范管理。该案的成功办理,标志着青神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制度迈出实质性步伐。 赵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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