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宣判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被告人获刑7个月
本报讯(阚晓娟 廖文凯)日前,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结当地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2月,季某某与刘某合伙做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刘某向季某某出具了一张25.7万元的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欠款逾期后,季某某多次向刘某催收无果,遂向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季某某欠款本金25.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季某某向彭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位于彭山江口街道的房屋被拆迁,经测绘和计算确定“三物”(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总金额为43.57万余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向季某某释明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今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季某某作为自诉人,以被执行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向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刘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为逃避履行义务,放弃本应分得的拆迁款份额,致使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今年以来,该法院共执结执行案件1482件,已对524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35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已判处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案件2件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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