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协高质量履职的短板研究
□谭福轩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暨人民政协成立70周年。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人民政协通过高质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有力、有效地助推了新中国的建设和发展。作为人民政协的一名基层工作者,笔者感到十分光荣和自豪。同时,在履职实践中也充分认识到,人民政协尤其是基层政协在高质量履职的过程中还有一些短板,需要研究解决。
短板一:政协委员的产生重界别而忽视地域,履职“代表性”打折扣。政协履职的主体是政协委员,委员个人的能力水平、履职意愿和委员队伍结构等,都会对政协履职实效产生重要的影响。但现在各级政协委员队伍特别是基层政协委员队伍的结构上有一些缺陷,就是重界别而忽视地域。目前,政协委员都是按界别而非按地域产生的,由于委员一般都是所在界别的代表人士,这些人绝大部分都居住在城市,确切地说,大都住在各级政协所在地的城市,这就带来了政协委员地域分布极不平衡。比如笔者生活的眉山市有300多万人,却没有一名全国政协委员;再进一步看,笔者所在的彭山区有30多万人,也从没有产生过一名省政协委员。在实际调研中,笔者也了解到,多数乡镇也没有政协委员。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不少地域没有委员为其代言“发声”,政协履职的“代表性”打了折扣。
短板二:协商民主机制在操作层面规定得不够细致、具体,使政协履职有时“自娱自乐”。政协履职主要靠“说”。一般而言,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都是“说”给党委政府的。“说”的渠道,主要是开政协全体会议时邀请党政领导“听”(也包括开政协常委会议时邀请有关党政领导参加);平时,政协将在调研、视察、考察、监督、专题议政等履职活动中形成的报告,不定期报送给党政领导“看”;再有就是将委员提交的提案、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送交有关党政部门“办”。但由于在如何“听”“看”“办”上缺乏一些明确、刚性的规定(相对来说,提案办理的情况要好一些),党政领导往往工作繁忙,因而政协全体会议分组讨论时,少有党政领导参加,如果基层政协再“懒点”,事后不向党委政府整理报送讨论情况,委员的意见建议就难以上达,政协讨论也就成了“自娱自乐”。还有就是政协报送的报告,大都花了不少功夫,凝聚了许多人的心血和智慧,但报送后有的不了了之、没有下文。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在协商产生政协委员时,既要关注界别问题,也应兼顾地域问题。固然,政协组织的特性,决定了政协委员应是其界别中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人士。但代表性、影响力是相对的,各个层级、各个地域都可以产生出界别代表。不顾层级、不考虑地域,只看代表性、影响力,这样协商产生的委员恰恰是“代表性”不全的。建议各级在协商政协委员时,应划出一定名额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讲,全国政协委员应保障每个市(州)至少有一名,省政协委员应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名,县(市、区)政协委员应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名。
此外,应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做好制度的顶层设计,对一些可能影响履职效果的重点关键环节,出台细化、可操作的规定。比如,彭山区关于党政领导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分组讨论问题,这些年虽然没有规定党政领导一定要参加分组讨论,但安排在全体会议期间,全体党政领导集体听取政协分组讨论,会后再由区政协将委员讨论发言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汇总梳理,并会同区委办、区政府办提出办理责任人(一般是相关区领导)、责任单位建议,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促成了不少问题的解决,有效改变了委员讨论“自娱自乐”现象。再比如,对各级党政批阅政协报送的报告,应制定明确的流程规定,以确保件件有回音。
(作者系眉山市彭山区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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