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建议速裁 法院9分钟审结
3日,眉山市彭山区法院受理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告知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的法律规定,并向区司法局发函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帮助。
8日,覃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同日,彭山区检察院向彭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因覃某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以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11日,彭山区法院采纳检方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用时9分钟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宣判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王利 蔡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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