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眉山日报 2018-08-27 08:02 大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并结合彭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彭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彭山区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依法规划、便民利民、优化结构、动态管理、规范市场”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二章 具体标准

第五条 经营场所位于城镇街道(含交叉路口),经营场所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20米;经营场所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5米;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米;经营场所位于非城镇街道(含交叉路口)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米。

第六条 行政村可以根据卷烟消费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零售点。

第七条 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内部根据管理方的规划,按照日均客流量每300人次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

第八条 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在不违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日均客流量每300人次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

第九条 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按固定经营店面数设置零售点(固定店面数应以市场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固定店面或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个店面或摊位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本项所称固定店面是指属于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的店面(不含其临街店面)。

第十条 居民住宅小区内可以根据卷烟消费需求和人口入住数量设置一定数量的零售点。小区出入口大门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点可以不作为彼此最小间距的计算基点。

第十一条 书报亭等相对固定的场所,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第十二条 对因市政建设需要、城市规划的调整,房屋拆迁后重新申请许可证的零售户,在不违反布局标准的原则上,凭有效证明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大专以上高等院校、部队营区、监狱内等相对较为封闭的区域可根据管理方相关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零售点,并可以不受场所外部毗邻零售点最小间距的限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最小间距限制,按照一般情形的最小间距标准进行减半计算:

(一)优抚对象;

(二)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

第十五条 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酒店(酒楼)等不受最小间距限制。

第三章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流动摊点、临时建筑物等),或经营场所与经营者住所不相对独立的(包括以居民楼阳台、窗口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八)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中等职业学校(包含以未成年人为主的职业、技术学校等)和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100米内;

(十一)网吧及医院内部;

(十二)管理方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园、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场所内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有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场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包括道路同侧的间距和道路对面的间距。道路同侧、对面的零售点间距以经营场所开间门面的中心点为起止点,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最短人行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通道出入口100米,指从学校通道出入门口(铁门、电动门、拉闸门等类似封闭性门口)中间点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开间门面的中心点的直线距离进行测量。如果之间有转角、障碍物(临时性障碍物除外)的,以绕转角、障碍物(临时性障碍物除外)最短直线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城镇街道”,指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区域内商业网点密集,消费较为集中,人口、车辆流量较大的街道路段。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特指实行连锁经营方式,统一进销存管理,在全市分店数达到30个以上,或在本辖区内分店数达到10个以上的超市或者便利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地址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第十六条十项规定的内容除外),通过自然淘汰、行政引导等办法,逐步调整至符合合理布局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彭山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五年,自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0日施行的《彭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眉山市彭山区烟草专卖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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