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送达公告
眉山市悦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欠缴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本金75175.2元、利息2657.76元、滞纳金28521.80元。经我局通知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我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眉彭社险强征字(2017)第11号]。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此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缴纳上述款项。
如你单位对强制征缴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缴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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