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 补助机制实施方案公布
本报讯(眉山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诗雨)为进一步做实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补助范围,包括全市所有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或认定,在村卫生室(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在岗乡村医生,以及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
其中,对离岗乡村医生实施生活补助。在村卫生室累计工作满3年的,由县级财政按每月100元的标准补助,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10元补助,每月生活补助最高不超500元。
对在岗乡村医生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在岗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县级财政按当年度个人参保最低档缴费额的40%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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