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进企业 以案说法敲警钟 东坡区法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70余家企业负责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现场。
□杨晓莉 廖文凯 文/图
12月28日,东坡区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搬进金象工业园区企业,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两名损害公共利益的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70余家企业的负责人旁听了庭审。该院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实现“普法零距离”,旨在通过以案说法进一步强化企业员工的环保意识。
擅自排放污染物
两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冯某从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销售30.47吨除磷剂至遂宁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公司”)。同年7月,遂宁公司因故要求冯某将剩余除磷剂运回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放。
7月22日,冯某安排罐车驾驶员彭某某至遂宁公司装运除磷剂,彭某某在装运过程中误将一桶固化剂与除磷剂混合,并将这10余吨混装液体运回眉山。冯某知晓后,于当日21时伙同彭某某在一在建工地附近的雨水口,将上述混装液体进行排放。
后经眉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冯某、彭某某排放的液体汞浓度0.867mg/L、镍浓度为34.7mg/L,分别超过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17.34倍和34.7倍。
后经公安机关通知,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巡回法庭进企业
两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东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被告人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公司对涉案的污染物及清洗废水进行处置,并已实际缴纳相关费用,有悔罪表现,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之规定,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禁止被告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污染物处理有关的职业;禁止被告人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运输污染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据东坡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排放的污染物中汞的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污标准3倍以上、镍的含量超过10倍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擅自排放的行为,不仅是法律意识淡薄,而且还因缺乏环保意识导致损害公共利益。“守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我们的责任与义务,勿让‘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成为一句空话,增强环保意识方能行以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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