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中华蟾蜍 三被告人被判刑

眉山日报 2019-08-22 09:32 大字

本报讯(殷小雨 廖文凯)近日,东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起非法猎捕蟾蜍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近期,东坡区法院受理三起非法猎捕蟾蜍案,该区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对被告人张某、郑某、罗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人对非法猎捕行为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东坡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郑某、罗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分别猎捕“癞蛤蟆”103只、137只、72只。经鉴定,被挡获的“癞蛤蟆”物种为中华蟾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郑某、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同时判令三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区级以上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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