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职务违法线索移送机制
东坡区检察院与区监委出台意见
本报讯(刘剑川)近日,眉山市东坡区检察院与东坡区监委会联合印发《关于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建立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反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办理、信息反馈、工作纪律等几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规定,区检察院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于24小时内移送区监委;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属于市级以上管辖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于24小时内报送市检察院处理,也可同步将线索移送区监委,建议由区监委报送上级监委处理。《意见》规定,区检察院向区监委移交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区监委受理线索后,认为移送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材料不全的,以书面形式要求补充并列明补充事项,区检察院应在收到要求后,7日内补充完毕并移送。《意见》明确,区监委在职务违法线索受理过程中,需调取区检察院在办案件证据材料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予以调取,区检察院应当配合。区检察院和区监委应当加强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线索移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区检察院移送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区监委调查结束后,应当在7日内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区检察院。《意见》强调,区检察院和区监委在协作配合中,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泄露、扩散工作秘密。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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