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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出台《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眉山日报 2017-12-07 07:3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海波)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创业活力,近日,眉山市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四章十八条。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面,《办法》提出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应如实申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住所(经营场所)属自有的,应当提交合法权属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合法权属证明。

《办法》规定,非(违)法建筑房屋、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物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布局要求,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不得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法》还明确了工商、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单位)的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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