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 (2016)川1402执494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申请执行何天华、张俊伦、李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群所有的,位于东坡区环湖路东二段98号(号)“义务商贸城”的下列房产:
(1)位于东坡区环湖路东二段98号(号)的商用房一套(保管号:档0170547,书证号:监证0261342号);
(2)位于东坡区环湖路东二段98号(号)的商用房一套(保管号:档0170548,书证号:监证0261354号);
(3)东坡区环湖路东二段98号(号)的商用房一套(保管号:档0170549,书证号:监证0261341号);
(4)东坡区环湖路东二段98号(号)的商用房一套(保管号:档0170556,书证号:监证0261344号);
(5)东坡区环湖路东二段98号(号)的商用房一套(保管号:档0170557,书证号:监证0261343号);
(6)东坡区环湖路东二段98号(号)的商用房一套(保管号:档0170558,书证号:监证0261355号);
(7)东坡区环湖路东二段98号(号)的商用房一套(保管号:档0170559,书证号:监证0261340号)。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被执行人李群所有的,位于东坡区环湖路东二段98号(号)“义务商贸城”的商用房七套,租赁期限已届满。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2051968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7年7月11日(2016)川1402执494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交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执行法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立应买顺位,执行法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先后顺位;应买人未在执行法院通知交款期限内足额交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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