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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取消12项 市本级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眉山日报 2017-05-20 07: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斯炜)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取消12项市本级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要求,对应取消12项市本级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复印打印业务审批,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共12项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

《通知》要求,各审批部门要立即停止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上述事项。强调要认真做好此次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规范取消许可事项的承接落实。要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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