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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仲裁委员会送达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7-04-19 06:11 大字
眉仲公字〔2017〕17号

吴敏慧、吴明:

我委已受理领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们,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委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参加仲裁活动通知书》《眉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意见书》。申请人要求解除你们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你们应在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将《选定仲裁员意见书》提交本委,逾期本委将依法指定仲裁员张霞(首裁)、王勇、王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定于2017年7月18日(周二)l4: 30在眉山市政中心主楼东3-1会议室开庭审理此案,未按时到庭将缺席裁决。

眉山仲裁委员会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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