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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试行办法

眉山日报 2016-08-31 00:00 大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的决定,推进眉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积极搭建眉山高层次人才引进平台和“产学研用”创新创业平台,为实现 “两个率先”、“五个先行”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指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所称“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服务产业、突出重点,供需对接、互利共赢”的思路,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用”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资源,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撑、搭建创新平台。

第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建站单位及行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重点产品研发,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相关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二)建立人才培养机制,联合培养创新型人才,不断增强建站单位自主创新能力。

(三)为建站单位及区域、行业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科技服务。

(四)促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单位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五)促进院士(专家)所在单位与建站单位建立长期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六)依托院士(专家)工作站,大力引进眉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和项目。

第二章 建站条件

第五条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园区建立,基本条件是: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当地及本行业竞争力强、发展态势好。

(二)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稳定的经费支持,有较完善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三)具备专门的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以及整合和利用研发成果的能力。原则上,进站从事研发人员达6人以上。

(四)与1名以上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研究方向符合眉山市重点产业和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移合作项目。合作项目属可转化的成熟项目,能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五)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建站。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创建单位按要求填写《眉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提供相关附件,由主管部门、区县或园区推荐,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央、省属单位可直接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经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合格后提交专家组评审。

(二)专家评审。评审工作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专家评议和实地考察,评审产生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议名单。

(三)批准认定。评审结果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组成,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各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列入专项经费管理。

第八条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建站单位应于每年底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及成效。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建站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管理先进、成效显著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及优秀工作者给予表扬;考评较差的,予以告诫,限期整改或摘牌。对建站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或建站单位因偷税骗税等原因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一律取消授牌。

第九条 建站单位是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应当制订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人员和提供相应经费保障日常运行,为进站的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条 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建站单位人才、资金、项目申报、政策奖励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对授牌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市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

符合条件的进站院士(专家)享受《眉山市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眉办〔2015〕7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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