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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相因”买贼车被刑拘

资阳日报 2016-05-12 16:28 大字

□ 陈雪珂

5000元就能买一辆九成新的轿车?在平常人看来,这种车“身份”肯定有问题,但眉山市的李某偏偏要捡这个“相因”,最终因购买赃物,身陷囹圄。

2015年12月,李某来到某摩托车行,准备买一辆摩托车用于上下班。这时,一名陌生男子上来搭讪,称手中有超低价格的轿车,李某在听到对方的报价后心动不已。看车后,他发现车子很新,不免对小车的“身份”产生了怀疑,但想到仅用买摩托车的钱买一辆轿车划算,最终还是选择花5000元买了下来。

4月30日傍晚,李某驾车回到家就被民警抓获。原来,李某买的车的确是一辆被盗车辆,于2015年11月在简阳被盗。案件发生后,简阳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成立了专案组,通过摸排,最终锁定了李某。

“因贪便宜,买了赃车,触犯了法律,现在得到惩罚。”李某在看守所向民警忏悔道。目前,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因贪图小利,无锡市民赵某收购了两辆被盗的电动自行车,被无锡市崇安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赵某2009年6月去周某店铺理发时,发现周某店铺门口有两辆九成新的电瓶车,两人商量后以500元一辆,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赵某。本案中,尽管无人明确告诉赵某购买的是赃车,市上售2000元左右的电瓶车以500元卖出,很容易就能分辨是被盗赃车,但赵某仍然购买了,最终身陷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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