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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整治超标占地建墓者

四川日报 2016-04-01 08:15 大字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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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星)3月25日,省民政厅发布《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3月25日至4月15日期间,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31日记者获悉,目前仅3家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省民政厅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你的宝贵建议。

依照民政部的相关要求,并依据四川省实际,《实施意见》提出,今后各地原则上新建政府城乡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节地生态设施建设须达到100%,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中节地生态安葬区域不得少于总体规划面积的50%;对现有经营性公墓的未使用区域,至少不得低于30%的区域实行节地生态葬;对超标准占地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改造、绿化等方式整治。力争到2020年,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达到5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

公墓使用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根据安葬服务协议及墓位使用周期,积极推进墓穴循环使用。“此举主要指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希望在一定周期后,比如20年,可以重复利用这些生态葬区域。”省民政厅相关人士表示。

节地生态葬工作措施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今年,除甘孜州阿坝州外,其余市州须明确一个县(市区)作为节地生态安葬试点地区,成都市眉山市,广汉市、荣县、万源市、通江县作为省级节地生态安葬试点地区,着力研究解决推行节地生态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力争用2年时间在试点地区开花结果,并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示范经验和制度机制。“这些试点地区推动的节地生态葬力度将更大,覆盖面更广。”省民政厅相关人士说。《实施意见》鼓励经营性公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开辟节地生态墓园。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与殡葬服务融合发展。结合实际探索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化建设,制定、细化和完善生态节地安葬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提出的建议,可寄信函至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15号(邮编610061), 或 传 真 至 (028)84423035/84423034,或登录四川省民政厅网(http://www.scm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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