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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了工伤反遭开除,如何维权?

四川农村日报 2015-04-14 00:26 大字

工作站律师正在接受咨询。

□本报记者 刘鑫 文/图

“我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时发生了工伤,公司不但不赔偿,还开除了我。”近日,峨眉山市九里镇的农民工赵女士,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求助。工作站律师在核实了相关情况后,为赵女士提供了法律援助,并帮助她成功维权。

案例

“我受了工伤,为啥还被开除?”

据赵女士介绍,2013年5月9日,她与成都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公司安排她到省旅游局从事保洁工作。

2014年1月7日16时许,她在四川省旅游局13楼巡楼时,不慎跌倒扭伤右脚。经成都骨科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随后,她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成都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059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她为工伤,再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她的工伤伤残等级为10级。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相关的规定,对她的部分费用进行了报销。但公司不但不赔偿,反而将其开除。

解决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司方严重违规”

“赵女士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了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说。他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物业公司应该支付赵女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对于赵女士提到的“护理费公司也没给”。工作站律师张涛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公司应该依法支付赵女士产生的护理费。

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近日,仲裁委裁决,要求公司支付赵女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护理费共计32940元。

提醒

“公司没给办工伤保险,照样有责任”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和费用由工伤保险机构核定并支付。即便是在这种情况,广大农民工依然不能大意,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提及农民工,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两点:

其一、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不能免除其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和费用。

其二、受伤职工对用人单位落实工伤待遇有异议(包括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各项费用),受伤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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