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1年11月26日

四川法制报 2021-11-26 00:38 大字

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车会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1736号原告王锐与被告车会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待位于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四段22号2幢6楼6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洪雅县不动产权第0000260号可办理过户手续时由被告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76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6、被告支付原告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的逾期过户违约金16836元,并从2021年11月11日起以13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逾期过户违约金至实际过户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洪雅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洪雅大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876号原告洪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洪雅县新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大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洪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21)川142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准予继续对洪国用(2009)第09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该宗土地上机器设备、配套设施的执行。2、被上诉人(案外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洪雅县人民法院徐国富、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1718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徐国富、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段玉珍、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1719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段玉珍、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邢智恩、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1828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邢智恩、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梅秀虎、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18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梅秀虎、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张现平、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19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张现平、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李文涛、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37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李文涛、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郑定洲、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38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郑定洲、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朱先进、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43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朱先进、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朱桂飞、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820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朱桂飞、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林远飞、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1713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林远飞、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张晓明、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402民初1720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俞杭波、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402民初1724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刘杏、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1729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刘杏、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吕定能、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1730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吕定能、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王永明、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402民初1816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温龙思、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402民初1817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陈芳、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1823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陈芳、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韩坤、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1714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韩坤、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郭亚丽、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1824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郭亚丽、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任旺、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1825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任旺、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黄磊、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090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黄磊、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陈坚彬、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10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陈坚彬、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周菊、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27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周菊、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程远、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28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程远、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刘茗菡、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1715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刘茗菡、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谢雁、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1726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谢雁、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冯霖、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1728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冯霖、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曾华、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1731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曾华、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周晓君、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1819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周晓君、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韦朝志、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00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韦朝志、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何曼星、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02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何曼星、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刘骏、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15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刘骏、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刘夫利、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23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刘夫利、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庄展洪、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24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庄展洪、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陈溪、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33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陈溪、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赵天奇、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134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赵天奇、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李家友、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402民初2096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邓爱军、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2104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邓爱军、王侠斌、徐欢成、周鸣翰、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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