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丹自然资林催字[2021]第3号
张场镇大田坎村6组村民李华良:
本机关于2021年3月22日已向你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丹自然资林罚决字〔2021〕第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的下列义务:
1.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人民币:70288元(大写:柒万零贰佰捌拾捌元整);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计70288×3%×169=356360.16元,收取滞纳金总计70288元(大写:柒万零贰佰捌拾捌元整);
3.责令补种滥伐林木3倍的树木:计15株桢楠。
本催告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农业银行丹棱县支行(户名:丹棱县财政局丹棱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2412701040005238)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在催告期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丹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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