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保护伞”运管所长获刑10年半

四川法制报 2020-12-29 00:50 大字

本报讯(范叙一瑶)近日,叙永县法院对叙永县运管所原所长李松充当“保护伞”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松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经叙永县法院审理查明,李松在担任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明知其大舅子张翼(另处)等人在叙永县及周边客运行业内有组织地长期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及违法犯罪活动,多次纵容张翼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张翼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帮助该组织逃避查禁或打击。李松及其他叙永县运管所相关人员(另处)与“张翼组织”相互勾结,一方面在客运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上为该组织违规办理加班牌以延伸客运路线,另一方面利用运管所行政执法职权打压、排挤其他客运经营者,并包庇、纵容该组织从事超长线非法包车等活动,致使“张翼组织”逐渐发展壮大。为了让张翼等人组织的“稽查队”规避法律风险,李松还与张翼等人策划上访,以此向当地党委政府施压,试图让党委政府同意“稽查队”以合法的身份参与运管等部门的稽查执法。李松在担任运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公司)办理客运线路牌、违规协调通过监督检查,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4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张翼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多次包庇、纵容,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情节严重;李松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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