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有车有房却不还钱,被诉拒执罪 开庭前,亲属主动履行13万元欠款

川江都市报 2020-08-06 00:38 大字

解决执行难从来不是一句口号,面对“躲猫猫”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法院会怎么做呢?近日,叙永法院重拳出击,聚力打击拒执犯罪案件。◎ 刘远平 陈小红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有房有车不还钱 与法院“躲猫猫”

这起案件得从2018年的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案件说起。

2018年,被告人黄某华在大石镇龙井村道路硬化施工过程中,由叶某才为其提供水泥。2018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黄某华欠叶某才水泥款24200元。黄某华在出具的欠条中载明:于2018年11月6日付清。过了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黄某华仍未按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叶某才就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叙永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叙永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定黄某华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某才货款242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02元。该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黄某华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叶某才见黄某华久拖不付款,又向叙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传唤黄某华到法院,他每次都以“明天就来”“后天就来”等借口搪塞执行法官,始终未到法院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经核查,被告人黄某华在泸州市合江县、江阳区有商品房各一套、起亚牌小轿车一辆,属于有能力履行。

一案未结牵出另一案 两案未履行金额10余万元

叶某才诉黄某华不履行生效判决未结,叙永法院又查到,被告人黄某华还与熊某林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叙永法院于2019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黄某华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熊某林劳务报酬792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1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黄某华同样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熊某林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叙永法院于2020年4月9日受理该执行案件,但经法院多次传唤,被告人黄某华仍一直未到法院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经核实,被告人黄某华两案共涉未履行金额高达10余万元。

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构成犯罪

2020年7月30日,自诉人叶某才以被告人黄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叙永法院提起控诉。

叙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华在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其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且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多次传唤,也未到法院履行义务,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开庭前,在执行部门的主持下,黄某华与叶某才对执行款项金额达成一致。直到开庭前,黄某华才意识到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为求得被告人的书面谅解,黄某华的亲属于开庭前代其履行两个案件执行款,共计将13万元打到叙永法院案款账户。至此,被告人黄某华在法院的两起执行案件才履行完毕。

鉴于被告人黄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前已将应履行的相应款项打到法院账户,且与自诉人就履行的义务达成一致,获得自诉人书面谅解,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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