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消委会2019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九 电暖桌炸裂起纠纷 求助消委会获解决

川江都市报 2020-03-25 00:34 大字

【案情简介】

2019年春节,卢女士一家正其乐融融围坐在电暖桌前吃着晚饭,电暖桌表面的钢化玻璃突然炸裂开来,玻璃碎片遍地都是。所幸玻璃渣子只是轻微划到卢女士手上皮肤,其他地方并无大碍。经过多次与商家交涉无果后,2019年3月31日,卢女士来到叙永县消委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叙永县消委会受理该投诉后,迅速展开了调查。经了解,得知卢女士于2016年在叙永县某家居店购买了一张售价为3880元的某某牌电磁炉餐桌,平时基本作为茶几使用,冬天用作烤火,极少在桌上炖煮东西。

调查中,家居店负责人则称,同年售出的这款桌子之前已经有过类似情况的投诉。因该品牌电暖桌需使用配套专用锅,由于售卖时工作人员过失,没有将厂家配套的专用锅一并发给消费者,也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这一注意事项,才导致了电暖桌玻璃面板炸裂。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当场向消费者致歉。

调解过程中,消委工作人员进行了《消法》宣传,指出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使用电磁炉餐桌告知义务,也没有将配套专用锅发给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因不知这一注意事项使用其他餐锅炖煮食物时,发生电暖桌玻璃面板炸裂,因果关系成立,商家应该承担责任。

最终经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商家为消费者调换一张售价为3880元的实木餐桌;2.消费者购买电暖桌已使用三年,按每天0.3%折旧,消费者补折旧费1270元;3.调换的新餐桌享受国家“三包”规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财产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的案例,根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经营者具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是消费者的最基本要求。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电暖桌而造成财产损失,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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