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受严惩
□ 本报记者 曾臻 方霞
案例回顾
听闻 “木怀”肉质鲜美,2019年7月的一个夜晚,叙永县马岭镇付某、侯某相约至马岭镇一幽静溪林处,在一山洞沟活捉了“木怀”24只。二人下山后,在公路边被叙永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24只“木怀”均为合江棘蛙,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19年9月24日,叙永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侯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5000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有专家认为该疫情与售卖的野生动物有关,这一判断引起公众对野生动物捕猎、售卖、运输、食用的反思。为此,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李霞向记者解答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市民防范疫情的意识。
记者:为什么付某、侯某只是捕捉了24只“木怀”就受到了刑法处罚?
李霞:“木怀”受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狩猎20只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背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记者:对此类行为,有什么需要提醒市民的?
李霞:目前的研究表明,此次疫情与人类食用野生动物有关。食用野生动植物,不仅可能触犯法律,还可能发生不能预料的疾病风险。广大市民尤其要注意,泸州处在长江上游珍稀鱼类保护区范围内,根据我国《渔业法》和《刑法》相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严禁从事生产性捕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野生动植物不是只有银杏和大熊猫,同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管住自己的行为,共享和谐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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